9. 警政署為維護各級勤務機構駐地安全及健全內部管理,於 99/6/9 函請各警察單位得於駐地適當處 所設置錄影錄音設備,成立受理報案專區。規定員警於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後,應將錄音資料儲存 於電腦中建檔、保管,且應存放:(A)半年(B)3 個月(C) 1 個月(D)1 年,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