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 X 年;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
止之日起 Y 年內不得申請。X 與 Y 分別為:
(A) 5、1
(B) 5、2
(C) 6、1
(D)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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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 C(289), D(15), E(0) #1994391
統計: A(8), B(2), C(289), D(15), E(0) #1994391
詳解 (共 1 筆)
#5150747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第 10 條
輻射防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證書:
一、認可證書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者。
二、申請認可所附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輻射防護人員參加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其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成績不予採計。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者,自廢止或撤銷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廢止或撤銷後,重新申請核發認可證書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第三條所列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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