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再審查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
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B)申請再審查時,可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C)新型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2個
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D)對於再審查,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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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32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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