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M公司係菸品業者,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某演唱會活動,被主管機關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裁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M公司不得主張言論自由被侵害
(B) M公司不得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C) M公司不得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D) M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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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93), C(219), D(583), E(0) #3516773

詳解 (共 3 筆)

#6620851

背景:菸害防制法案例

  • 釋字 414號:菸品廣告與促銷涉及 商業性言論,雖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但基於公共健康可受較嚴格限制。

  • 同時,大法官一再肯認:法人也可以主張部分基本權,例如:財產權、營業自由、言論自由(尤其是商業性言論)。

選項解析

(A) M公司不得主張言論自由被侵害

  • 錯。商業廣告、促銷屬「商業性言論」,公司可主張言論自由,只是可受限制。

(B) M公司不得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 錯。法人也享有財產權(釋字 518號等)。

(C) M公司不得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 錯。法人可享有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與職業自由)。

(D) M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 對。思想自由屬於人格性基本權,僅限於自然人,法人(公司)不可能有「思想」。

✅ 正確答案:(D) M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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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135
正確答案是 D。 解析:依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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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6048
M公司係菸品業者,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某演唱會活動,被主管機關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裁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M公司不得主張言論自由被侵害❌
大法官認為,商業言論(如廣告)分享資訊、促進經濟,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因此,M公司可以主張其贊助行為作為一種商業言論,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而菸害防制法的限制侵害了這項權利。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77號解釋中明確指出:
  1. 雖然菸品廣告具有商業性質(屬於「商業言論」),但仍然受到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2. 同時,廣告是促進營業的手段,與公司的財產權和營業自由密切相關,因此也受到憲法第15條財產權營業自由的保障。
ㅤㅤ
(B) M公司不得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廣告能力與建立品牌價值、促進銷售直接相關,這些都屬於公司財產權的一部分。限制其廣告會影響其獲利能力與資產價值,因此M公司可以主張財產權被侵害。
ㅤㅤ
(C) M公司不得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廣告是企業經營的自主決定事項之一,屬於營業方法的一環。全面禁止或嚴格限制廣告,等於是干預了公司的營業自由,因此M公司可以主張營業自由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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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M公司不得主張思想自由被侵害✔️
  1. 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思想自由」是指個人內心精神活動的自由,是內在的、絕對的自由,任何人(包括國家)均不得侵擾。這項權利的主體是自然人
  2. 法人(如M公司)是法律上的人格,並無生理上的大腦或心理上的意識,不具備擁有內心思想的能力。因此,法人不得主張思想自由受到侵害。對外部行為(如廣告贊助)的禁止,無論如何都不會構成對內心思想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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