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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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0), D(0), E(0) #3341769
統計: A(10), B(10), C(0), D(0), E(0) #3341769
詳解 (共 1 筆)
#6300998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
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
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
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
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
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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