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外國股票買賣申報之揭示原則為:
(A)以最優先之買賣價格及其數量為原則
(B)以參考價為基準延續二個升降單位為原則
(C)以參考價為基準延續五個升降單位為原則
(D)以當時成交價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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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0), C(0), D(4), E(0) #2548045

詳解 (共 1 筆)

#6241434
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 報。 二、同價位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但開市前輸入之同價位申 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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