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損失補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損失補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14
(C)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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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8), B(115), C(49), D(39), E(0) #313157
統計: A(1818), B(115), C(49), D(39), E(0) #313157
詳解 (共 3 筆)
#215646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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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61
損失補償以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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