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個人應稅之薪資所得?
(A)基於營業需要,按月定額發給員工每月在新臺幣2,400員以內之伙食代金
(B)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酬勞入股配發之股票紅利
(C)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自願提繳工資6%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
(D)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發給每日新臺幣600元之國內出差膳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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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491), C(49), D(61), E(0) #3121871

詳解 (共 3 筆)

#5865855
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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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 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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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52
所得稅法第 14 條1項,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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