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四月制,其應於何時作扣繳申報?
(A)五月份
(B)三月份
(C)一月份
(D)七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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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38), C(357), D(144), E(0) #3121872

詳解 (共 5 筆)

#5865850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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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621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扣繳義務人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應於次年一月份申報扣繳稅款。因此,如果營利事業採用的是會計年度為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的「四月制」,則該會計年度的扣繳申報應在**一月份**進行。

所以正確答案是:**(C) 一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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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157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3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
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
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
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
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但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
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
並於十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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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051
依照所得稅法第 101 條
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即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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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扣繳之期限仍回歸到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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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833
本題
與112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國稅法規概要-94題,要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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