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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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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6), C(0), D(0), E(0) #3195062
統計: A(44), B(26), C(0), D(0), E(0) #3195062
詳解 (共 1 筆)
#6987161
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機關在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有以下主要規定:
1. 補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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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契約必要之點: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32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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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契約必要之點」,通常指不影響契約成立或標價評比的參考性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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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實務上,對於開標後的審查,原則上對於影響資格或標價的重大缺漏,不得補正。
2. 關於「資格證件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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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文件:通常被視為投標的必要文件(涉及投標廠商是否具備參與投標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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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後原則:如果是在開標後發現資格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通常會被認定為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不允許補正(特別是重要或關鍵性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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