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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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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6), C(0), D(0), E(0) #3195069
統計: A(52), B(26), C(0), D(0), E(0) #3195069
詳解 (共 1 筆)
#6935740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5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這裡的「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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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得予比價或議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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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得予比價、議價或採行協商措施之情形(但第54條通常針對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後無法決標的情況)。
因此,機關若要對最低標採購採行協商措施,必須事先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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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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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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