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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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6), C(0), D(0), E(0) #3195069

詳解 (共 1 筆)

#6935740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5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這裡的「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指的是:

  1. 第53條:得予比價或議價之情形。

  2. 第54條:得予比價、議價或採行協商措施之情形(但第54條通常針對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後無法決標的情況)。

因此,機關若要對最低標採購採行協商措施,必須事先具備以下條件:

  1. 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2.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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