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4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如何產生?
(A)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由總統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D)由立法院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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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54), C(4), D(1), E(0) #782751
統計: A(55), B(854), C(4), D(1), E(0) #782751
詳解 (共 1 筆)
#1358473
---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立法院---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司法院--- 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
---考試院---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權任命之。
---監察院---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院下設審計部,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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