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 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越多久?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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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6), C(66), D(2387), E(0) #313160

詳解 (共 4 筆)

#1621672

警職法22條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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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の扣 扌=3劃=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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