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五條,下列哪項不是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的應辦理方式?
(A)調查時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要求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必須對質
(C)學校保密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D)學校基於調查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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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51), C(7), D(7), E(0) #1825973

詳解 (共 1 筆)

#4352187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五條 已修正為第21條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21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

       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

       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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