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機關採購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 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 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廠商履約費用者,機關應補償其差 價。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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