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
(A)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 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12,000 元以上48,000 以下罰鍰,並記點一次
(C)處新臺幣12,000 元以上48,0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
(D)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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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31), D(231), E(148) #451308
統計: A(2), B(3), C(31), D(231), E(148) #451308
詳解 (共 4 筆)
#1351909
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駕車犯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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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913
102年約僱人員第六十題答案是(D)吊銷駕駛執照
為何這裡是(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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