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發面額一百萬元整、到期日五月三十日之本票,交付予B 作為債務不履行之賠償,B不慎遺失該票據遭C所拾得,C 偽造B 之背書並自己背書後,持之向D 借得新台幣三十萬元花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B 因自己之原因遺失本票,依權利外觀理論B 仍應對D 負票據責任
(B)若D 係善意第三人,不論其對價關係如何,均得對AB 主張票據權利
(C)本件因對價不相當,即使D 係善意不知C 係拾得人及簽名偽造人,均不得對B 主張權利
(D)‚ƒ„ A 得對D 主張惡意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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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21), C(330), D(54), E(0) #561327

詳解 (共 4 筆)

#4989468

票據法14-2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而所謂的前手,指的是直接前手,也就是C

 

C是惡意取得的(因為他偽造),所以是無法享有票據上權力的(14-1條)

又D拿到這張票據屬於無相當對價(借給B三十萬,但票面金額100萬)

所以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而當前手本人C根本就沒票據上權利時

就算D是善意的,也是屬於沒有權利的 ! (回想14-2條)

且B是可以主張其對抗C的理由(因為C是無處分權人),來對抗D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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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154
因偽造緣故,故不得對背書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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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185
因偽造緣故,故不得對背書人索取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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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094

對價不相當,不是不能享優於前手的權力而已嗎?

怎麼會喪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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