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發現甲未 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000 萬 元以下罰鍰(參考法條如表)。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 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