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借款,期限一年,由丙擔任保證人,其後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試問:
(一)乙向丙請求負保證責任,丙得否主張先訴抗辯權?(13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證人無抗辯權:
1.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2.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3.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期債務者
詳解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