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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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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7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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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71697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71697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六、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第二審法院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 日宣示乙敗訴之判 決,乙於同月 10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而第二審判決正本於同月 15 日始 送達予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申論題內容
(一)乙提出上訴理由書之二十日期間,應自何日起算?如乙不居住於第二審法院所在地 時,上開二十日之期間,應否扣除在途期間?(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