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 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 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 ;乙則抗辯:「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 『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 「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 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 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 A 屋給甲」。
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