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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公司以乙公司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及 523 條規定,向第一審法
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假扣押理由陳稱:「乙公司以A專利生產之產
品便於搬遷,恐於訴訟終結前將之藏隱他處或脫產,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
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一)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不應准許:
1.按民訴526I、II,查本件甲就其所主張甲扣押之原因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法院不應予准許,
2.結論:法院就甲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