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依據關稅法第 18 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請問:
(一)海關事後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其審查核定的期限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1項,海關事後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