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第6條規定,如參與存貨盤點於實務上不可行,查核人員應執行替代查核程序俾對存貨之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如查核人員無法執行替代程序,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九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之規定,出具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
2.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70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第26條規定,查核人員執行替代查核程序俾對存貨之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係屬不可能時,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九號之規定,因查核範圍受限制而出具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
-->由於本例無法執行存貨之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係屬具重大性但未達廣泛性,故會計師應出具查核範圍受限之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