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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200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公司經理甲參加公司晚宴,雖已飲酒超量,但自認尚未酒醉,仍要開車回家。甲的轎車停放在晚宴餐廳大樓地下停車場(專供餐廳客人使用的 專屬停車場)。甲坐上轎車駕駛座,剛啟動引擎,尚未移動車輛,即遭警員 P 查獲,P 要甲熄火下車。P 當場對甲施予吐氣酒精測試,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3 毫克,甲旋被逮捕。甲不服,當下與警員 P 發生言語衝突,且以一連串髒話辱罵警員 P。P 不為所動,仍將甲押往警局。於警局製作筆錄時,甲怕影響前程,竟以公司職員乙的名字及身分證,向警員 P 謊報身分。警員 P 並未發覺,仍將全案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檢察官對乙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也出庭應訊,但法院未發覺甲身分。審理終結,法院判處乙罪刑。檢察官以法院量刑過輕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則未上訴。第二審審理時,法院始發覺甲冒用乙身分之犯行。甲見事態不妙,即私下向乙請託,承諾給予加薪升職好處,希望 乙出面承認犯行,但遭乙拒絕。

申論題內容

(一)試問甲的罪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酒後啟動引擎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85-3條之醉態駕駛罪
(一)、客觀上,本罪屬抽象危險犯,故無行為場域之限制,而甲之酒測值也超出185-3所規範之0.25毫克,惟依題所示,甲僅於發動引擎後即為警查獲逮捕,該動力交通工具未移動,尚難謂其為「駕駛」,又本罪不罰未遂,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辱罵P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一)、客觀上,甲係當場以髒話侮辱警察P(公務員),主觀上甲具有故意;然依113年憲判字第5號之意旨,本罪之主觀要素需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之意圖,客觀要素需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由此以觀,本案甲是否具有妨害公務之意圖無從得知,但客觀上,甲之辱罵行為尚不足以影響警察P執行其職務,故不成立本罪。
 
三、甲向P謊報其身分為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主觀上,甲明知其為不實資訊而向警察謊稱,具有直接故意;客觀上,甲向P謊報其身分,而使警察P及檢察官後續製作許多不實之公文書,並且使乙受遭刑事追訴之損害,惟依實務見解,本罪之成立限於行為人一經告知,公務員即有登載義務時。而嫌疑人之身分確認,警察與檢察官仍有查證核實義務,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向P謊報其身分為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一)、客觀上,甲藉由冒名應訊的手段,向該管公務員警察P誣告乙;主觀上,甲係為避免自身受到法律追訴而冒名,並非出於使乙受刑事追訴之意圖,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本罪。
 
五、甲於警詢筆錄冒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偽造署押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警詢筆錄之製作需要受警詢者簽名,此處的簽名依實務見解認為其性質為署押,而甲冒乙之名於警詢筆錄上簽署,並足以使乙受遭刑事追訴可能之損害,構成要件該當。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六、甲向乙請託由其承認犯行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之教唆犯
(一)、客觀上,因乙未答應頂替,無既遂情事發生,甲無從屬而不成立本罪。且本案係犯罪行為人為求自我庇護而教唆他人犯頂替罪,於此而言,於罪責層面應認其無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亦有認為,法律明文不處罰犯罪行為人自為藏匿人犯、頂替之正犯行為,其不法內涵較為輕的教唆犯,基於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當然不成立該罪。
 
七、結論:本案中,甲僅犯刑法第271條偽造署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