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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_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租稅法):租稅法#110260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納稅義務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民國(下同)106 年 5 月 底時作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新臺幣(下同) 134,886,001 元及全年所得額 5,833,207 元,經該管稽徵機關於 111 年 3 月底時查得,B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提出帳簿資料,其 記載雖與原始憑證相符,惟所附營業成本明細表記載本期原料進料(淨 額)與總分類帳載金額明顯不符,乃屬虛增營業成本 48,986,082 元,因 其他資料尚無問題,遂逕自予以剔除,同時核定 B 公司之營業成本 85,899,919 元(=134,886,001-48,986,082) ,以其全年所得額 54,819,289 元 (=5,833,207+48,986,082) ,應補稅額 8,327,634 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 罰鍰 8,327,634 元。B 公司對該管稽徵機關所作補稅與裁罰處分均感不 服,提出下列主張,是否有理,試附理由說明。 (每小題 20 分,共 60 分)

申論題內容

(一)該管稽徵機關不能僅以 B 公司所提出帳載與申報金額不符,作為剔除 營業成本依據,應先詳實調查 B 公司於當年度「實際發生」多少成本 費用,方符稅法規範,該管稽徵機關卻怠於為之。且若按機關所見而剔 除成本費用後計算,B 公司淨利率顯比同業利潤標準為高,即應按同業 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補稅處分因過度課稅而無正當性,應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