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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廉政:刑法及犯罪學#24808
科目:刑法及犯罪學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試依該規定說明下述數人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申論題內容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之科長甲。(9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哲

新刑法對「公務員」之重新定義

刑§10Ⅱ 前段

身分公務員>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授權公務員>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 政府採購法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公共事務==貪污治罪條例. 國家賠償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之科長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組織法」>>公共事務

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某支級黨部之主任委員

依據「政黨法」>>非公共事務

嘉南農田水利會輔導室負責推廣宣導廉政法令業務之專任職員

依據「水利法」及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公共事務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是。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之機關,且職務為科長,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題目第一種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