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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公務員」之重新定義 |
刑§10Ⅱ 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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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公務員>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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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公務員>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 ===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 政府採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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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公共事務==貪污治罪條例. 國家賠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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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之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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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組織法」>>公共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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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某支級黨部之主任委員 |
依據「政黨法」>>非公共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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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農田水利會輔導室負責推廣宣導廉政法令業務之專任職員 |
依據「水利法」及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公共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