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實務指引第2號「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電腦資訊系統之特性及考量」第7條規定,電腦資訊系統之設計及作業程序通常有別於人工作業,其特性如下:
1. 執行之一致性
電腦資訊系統之開發若能考量並整合所有可能發生之交易類型及情況,則因其運作可依程式精確執行,而較人工作業可靠。反之,電腦程式如未予正確設計及測試,則可能持續使交易及資料之處理發生錯誤。
2. 程式化之控制程序
電腦資訊系統可內建控制程序,某些控制程序在執行時僅具有限之可見性,某些控制程序則須人工作業之配合。
3. 單筆交易影響眾多檔案。
於會計系統輸入一筆資料可能自動更新與該筆交易相關之全部紀錄,因此,一筆錯誤之輸入可能造成不同會計科目之錯誤。
4. 系統自動產生交易。
部分交易可能無需輸入文件即由電腦資訊系統自動產生,其交易之授權可能無法由可見之輸入文件或由其他相關交易文件予以佐證。
5. 儲存媒體容易受損。
大量資料及電腦程式可能儲存於可攜式或固定之儲存媒體,此等媒體容易遭竊、遺失或損毀。
我國審計實務指引第2號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