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法制#26301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假設有上市之鐵道公司
A
(以下稱
A
公司),擬發行特別股以籌措營運及更新現代
鐵道所需基礎設施之資金,詢問下
列法律問題,請你逐一回答:
申論題內容
⑴
該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中規定,特別股仍
享有與普通股同樣之表決權,僅賸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劣後於普通股,問此一條件是否合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以下依110年有效之公司法分析之:
- 依公司法第第 157 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第1項)。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第2項)。
- 依上開規定第1項第2款,特別股得定其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
- 由上,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中規定,特別股仍 享有與普通股同樣之表決權,僅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劣後於普通股,即所謂之劣後股(指股份表彰之權利,劣於普通股之股份)係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