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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 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請說明:

⑴何謂「行政裁量」?又裁量違法的態樣有那些?(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