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 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 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 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 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 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以火藥作用造成火花 旋轉 行走 飛行 升空 爆音 煙霧 供娛樂觀賞用,不包含信號彈 煙霧彈
分為
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與個別認可並附加標示)與專業爆竹煙火(舞台,特殊) 分類
火花 旋轉 行走 飛行 升空 爆音 煙霧 摔砲 其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3 條 第一項
本條例所稱 爆竹煙火,指其 火藥 作用後會產生[1]現象,供[2]之用,不包括[3]
[1]: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
[2]:節慶、娛樂及觀賞
[3]: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