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3,重大傷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治療之傷病患之轉診
4,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緊急救護辦法
第3條
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現場急救處裡或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緊急救護是指:
救護人員將患者或傷者,送達醫院前後過程中的一切處治。
緊急救護法規第三條
緊急醫療救護包括: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病患之現場急救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 孕婦待產者。
(四) 其他緊急傷病者。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緊急救護: 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及野外傷病現場之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重大傷病患或裡襖島偏遠地區之轉診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緊急救護: 緊急傷病患或大量病患之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救護急送醫途中之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