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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中華民國憲法#55542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為某國營事業之經理,因涉嫌圖利廠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 A 具有刑法上公務 員之身分,故以公務員圖利罪將其判決定讞。惟 A 得知與其同樣案情之另一國營事 業之經理 B,卻被最高法院判決認為 B 並非刑法上公務員,而以背信罪判決定讞。 A 對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且亦未採取統一見解之措施深感不服,乃決定向大法官 討公道。請分別論述 A 之個案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申論題內容

⑴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又「信賴保護原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惟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存續已有信賴,而行政機關之事後矯正,將因此增加其負擔者,即不得任意為之之謂。如行政機關有前述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形,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信賴,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從而,亦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主張不法平等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憲法訴訟法第一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來源:https://www.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990

詳解 提供者:chen066037地特戶政已上榜

詳解 提供者:寫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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