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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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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重複)#5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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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重複)#52678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重複)#52678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依會計法第 66 條之規定,說明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時,各帳目 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如何處理?(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a
各帳目 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