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勞工甲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 A 保全公司(下稱 A
公司)保全人員,依公司指派及班表,擔任隨運鈔車護送現金之戒護工作。A 公司於
民國(下同)99 年 2 月 1 日招募甲時,以書面契約約定甲之月薪為新臺幣 32,000 元;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2 小時,每四週基本工作時數為 288 小時,超過之時數為加班;
加班費之費率則依 A 公司制訂之「各職務薪資結構表」計算,契約簽訂後雙方各執
一份,並未進行其他程序。依甲之出差勤紀錄表及個人薪資表記載,甲任職至 102
年 2 月時,三年以來之每月工時,介於 250 至 300 小時之間,至薪資表則顯示甲從
未領取任何加班費。甲遂以 A 公司與其簽訂之勞動契約未符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要件為由,主張 A 公司應給付甲自受僱工作以來,超過法定工時部分之各月份加班費。
請依目前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