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有戶籍之人可領取,所以要取得定居身分
外配:4年
1.依照國籍法第四條 身分為我國國民之配偶需居留在台三年每年183日以上,可歸化為我國國民
2.身分變成無戶籍國民之後,照移民法第十條,連居1年即可取得定居資格。
陸配:6年
1.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7條,第三項,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183日以上轉長居;第五項,長居滿2年每年183日,可定居。
大陸地區配偶
1.團聚: 繼續4年,且每年停留183日以上可申請依親居留
2.依親居留: 連續2年,且每年停留183日以上可申請定居
定居後便可以設立戶籍,取得身分證
共計6年
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依親居留進入後,欲申請歸化,需在台居住滿五年,每年183日,並符合下述法定要件:
1. 滿二十歲
2. 行為無不素,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載有刑事案件紀錄
3. 具有我國語言能力及基本權利知識
4. 有一定財產或具有專業技能,得以自立生活並無生活困難之虞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滿四年183日,居住兩年183日得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