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60 歲身體健康之某甲(住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某日,攜帶相關資料,前往 A
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經與 A 律師深入諮
商後,甲在 A 律師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 A 律師筆記、宣讀、講解,並指定律師
事務所助理 B、C 二人為見證人全程在場,經甲認可後,作成代筆遺囑,由甲、
A、B、C 四人同行簽名。A 律師建議代筆遺囑如再由公證人認證,可增加其證據
力,甲想起其兄之子乙為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所屬),乃電召乙前來 A 律師事務所處辦理認證事宜。乙到場後,核對所有在
場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甲、A、B、C 均承認代筆遺囑上之簽名蓋章屬實,從形式審
查,該代筆遺囑在內容上並無明顯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之處,乙即當場作成認證
書,附綴於代筆遺囑之上,交付予甲。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