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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6329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案件,對於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於警詢完畢後之處理方式。試回 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形,分有「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試問二種不同到案的 情形各為何?(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乃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經發動強制處分而到場:

1.強制到案

(1)司法警察得依刑訴法(下同)71-1以通知書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此通知仍具有一定強制性質及法律效果,性質上仍屬強制處分發動。

(2)經通知不到場或檢察官依71傳喚不到場者,檢察官得依75核發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到場,因具有強制力使用,性質上屬強制處分。另87通緝犯逮捕、88現行犯逮捕及88-1緊急拘捕,亦屬發動強制處分而使犯罪嫌疑人強制到場接受訊問。

2.自行到案

若犯罪嫌疑人未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上述規定到場,乃基於自身自由意思決定到場接受訊問時,因未伴隨著強制處分使用而到場,即屬自行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