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乃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經發動強制處分而到場:
1.強制到案
(1)司法警察得依刑訴法(下同)71-1以通知書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此通知仍具有一定強制性質及法律效果,性質上仍屬強制處分發動。
(2)經通知不到場或檢察官依71傳喚不到場者,檢察官得依75核發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到場,因具有強制力使用,性質上屬強制處分。另87通緝犯逮捕、88現行犯逮捕及88-1緊急拘捕,亦屬發動強制處分而使犯罪嫌疑人強制到場接受訊問。
2.自行到案
若犯罪嫌疑人未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上述規定到場,乃基於自身自由意思決定到場接受訊問時,因未伴隨著強制處分使用而到場,即屬自行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