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實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8萬/6個月*12個月-免稅額12萬)/2=2萬
營業期間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所得額2萬*6個月/12個月=1萬
114年度實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全部課稅所得=台灣300萬+香港200萬+大陸150萬=650萬
1.計算可扣抵稅額
大陸:
未加計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台灣300萬+香港200萬)*20%=100萬
加計大陸所得之應納稅額=全部課稅所得650萬*20%=130萬
增加之應納稅額=130萬-100萬=30萬 <已納當地所得稅37.5萬,以30萬計
香港:
未加計香港所得之應納稅額=(台灣300萬+大陸150萬)*20%=90萬
加計香港所得之應納稅額=全部課稅所得650萬*20%=130萬
增加之應納稅額=130萬-90萬=40萬 >已納當地所得稅33萬,以33萬計
2.實際應繳納稅額=全部課稅所得650萬*20%-大陸可扣抵稅額30萬-香港可扣抵稅額33萬=6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