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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6606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地為甲所有,相鄰之 B 地為乙所有。B 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 B 屋,面積 1,000 平方公尺),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下稱 C 部分)。甲曾依民法第 767 條及第 179 條 規定,訴請乙拆除 C 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 B 屋 雖確有占用 C 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 B 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 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 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99 年 7 月 1 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 利新臺幣(下同)4,000 元予甲(下稱前訴訟)。甲復於 102 年 4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 起訴,先位依民法第 796-1 條第 2 項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 500 萬元之價格,購買 A 地之 C 部分(即每平方公尺 20 萬元),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及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自 102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給付甲 6,000 元之不當得 利。主張略以:A 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院囑託鑑定之 價格,以 500 萬元購買 C 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 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 102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增加 給付不當得利至 6,000 元等情(下稱本訴訟)。 乙則抗辯以: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 付不當得利 4,000 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 鑑定 A 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 爭執 B 屋全未占用 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 加以認定?(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