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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1415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依現行法規就下列人員得否申請出國或赴陸,如可,請一併說明其申請 程序及違規罰則:

申論題內容

⑴甲為內政部列冊管理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得否出國觀光?如未經事 先申請許可,有無罰則?如其僅為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警階四階警 察,欲搭機出國觀光,途經大陸地區轉機赴歐洲,是否需要事先申請? 理由何在?(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第 7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甲為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觀光需先經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若未經核准擅自出國,則有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後略)


綜上所述,甲僅為警階四階警察,且其僅為過境大陸地區轉機,並未入境大陸地區,不需經申請許可。

詳解 提供者:Tina
列冊管理之人員之涉及國家安全可否出國觀光,有無罰則: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監四階以下之公務人員,出國途中轉往大陸是否先申請許可: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移民行政三等
一、請依現行法規就下列人員得否申請出國或赴陸,如可,請一併說明其申請 程序及違規罰則:
【題組】
⑴甲為內政部列冊管理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得否出國觀光?如未經事 先申請許可,有無罰則?如其僅為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警階四階警 察,欲搭機出國觀光,途經大陸地區轉機赴歐洲,是否需要事先申請? 理由何在?(15 分)
(1) 甲需事先申請始得出國觀光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入出國,無須申請許可。但涉及涉及國家安全者,需申請其服務機關核准後,方可出          國。 因為甲係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上開但書規定,甲因涉及國家安全,應申請其服務機關核准出國後,方得出國,以免受罰。
(2) 若未申請之處罰
      依據本法第77條規定,未依照本法第五條但書規定申請核准而出國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
(3) 若甲為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警階四階警察,則無需事先申請,茲說明如下: 
     1. 依據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甲身為警察,屬台灣地區公務員,其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方可進入大陸地區。
     2. 復第三項但書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10職等以下人員及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不受上開規定限制,即甲無須經其服務機關同意即可進入大陸地區。           縱其經由大陸地區轉機而事實上有進入該地區,依上開規定,應無需事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