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第 7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甲為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觀光需先經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若未經核准擅自出國,則有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後略)
綜上所述,甲僅為警階四階警察,且其僅為過境大陸地區轉機,並未入境大陸地區,不需經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