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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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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人員甄試_六職等-一般金融行政人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8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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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人員甄試_六職等-一般金融行政人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89787
科目:銀行◆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人員甄試_六職等-一般金融行政人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89787
科目:
銀行◆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
年份:
10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四題: 民國 104 年因應資方無預警關廠,而其資產業於關廠之前已設定擔保予債權銀行,致使 勞工求償無門,於是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保障勞工權益。請問:
⑴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得向其主張之債權,受償順序與 何種擔保債權相同,應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6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得向其主張之債權,受償順序與 何種擔保債權相同,應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