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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253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駕駛小客車搭載女友乙於出遊途中,因違規超速遭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丙、丁開 單告發,甲、乙心生不悅,遂以警察找碴為由,橫加阻攔,爭執中,甲出手毆打 丙、丁致其二人臉部受傷。檢察官指定期日傳訊被告甲、乙,僅乙到庭應訊。檢察 官對被告乙告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後,乙否認有毆打警察情事,並據 供稱:「警察丙、丁是被甲毆打成傷的」等語。檢察官詢以所供是否屬實,乙答 稱:「實在」,乃命乙供後具結。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乙共同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 中,丙具狀向法院、丁具狀向檢察官,分別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均未逾告訴期 間),檢察官就丁告訴部分,追加起訴甲涉犯傷害罪嫌,分案由同一審判庭審理。 甲、乙於審判中,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第一審法院對於甲傷害丙、丁部分,應如何審判?(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