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3條:
1.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2.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