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公司不得設置審計委員會,亦同時保留監察人,相關理由如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14-4條第1項: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上述法條可知,審計委員會和監察人只能兩者擇一,不得同時保留,故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