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國籍法第2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C之母B女為我國國民,C具有我國國籍,因其未曾於臺灣地區設立戶籍,其身分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4款,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2. C得直接申請定居,依照入出國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C為居住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國外出生子女,且未滿20歲,得直接申請定居。
3. 若C已於大陸地區設立戶籍,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2條,C為大陸地區人民,若C想返臺定居,便須依照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申請定居。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C必須交付喪失原籍證明書,方得許可其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