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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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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6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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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66828
科目:觀光行政與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66828
科目:
觀光行政與法規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區觀光特色,加強管理,得就 具有觀光價值地區,申請指定為觀光地區。
申論題內容
⑴請說明觀光地區指定作業所依據的相關法規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DJK190190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 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