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法律保留原則:
又稱 積極依法行政
法規命令、行政法規或行政行為,無法律或法律授權不得為之。
(二)
釋字443
1.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規定較為詳盡。24小時
2.絕對法律保留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方式為之。
3.相對法律保留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但如有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補充規定時,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4.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必要之規範,僅為輕微影響或不便,尚非憲法所不許。
5.給付行政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相對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