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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儲匯法規:民法概要#68266
科目:郵局◆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請依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行為能力?民法上將行為能力分為幾種類型?區分標準為何?【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y19940817

1. 行為能力:係指具有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資格。

2. 民法為保障行為能力人之權利,將行為能力人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其效力按順序分別為有效、部分有效及無效。

3. 依民法第12條之規定,以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該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詳解 提供者:m8605036
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依第78條之規定,無效;其與他人所訂立之契約,依第79條之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法定代理人未為同意以前,該契約將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