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為能力:係指具有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資格。
2. 民法為保障行為能力人之權利,將行為能力人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其效力按順序分別為有效、部分有效及無效。
3. 依民法第12條之規定,以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該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