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貳、甲乙丙共有 A 土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三,乙為五分之一、丙為五分之一。試問:
(一) 共有 A 土地被丁無權占有,乙可否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民法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詳解
答:是的,乙可向丁請求還地.
依據民法821條各共有人(乙)對於第三人(無權占有人丁),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準用民法767前段,向丁請求返還A地。
參考法條: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無權占有),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767 I)。但回復(767I前段)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